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627********0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73民初4298号 |
案号 |
(2021)粤1973执10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19610237】。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陆启德48031.32元;二、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陆启德256354.24元;三、限被告陆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陆启德57608.27元;四、驳回原告陆启德对被告李乐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陆启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67.64元,由原告陆启德负担950.6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负担42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2278元,被告陆伟负担512元。受理费原告陆启德已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