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3********2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11民初5420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恢5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市浩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9808.9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367967.07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偿还垫款本金21505000元及垫款罚息4903140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370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袁斌、孙路抵押的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泰山商贸城a3#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徐房权证泉山字第100045号,土地使用证号:徐土国用(2006)第38622号]在拍卖、变卖等处置后在3700万元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袁斌、孙路在承担9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市浩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6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680元,由被告徐州市浩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袁斌、孙路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