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暨文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3********17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904民初3165号 |
案号 |
(2021)粤0904执2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暨文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电白支行与被告暨文江于2018年9月7日签订的《金穗信用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二、限被告暨文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电白支行偿还透支债务135496.81元[其中本金134105.73元、利息635.47元、违约金755.61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6月2日止)]及后续利息、违约金(以实际欠款为基数,从2020年6月3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相关收费标准的公告》有关规定,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9.94元,由被告暨文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