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凤城市鸡冠山永余水镁石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3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602刑初213号 |
案号 |
(2021)辽0602执1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位凤城市鸡冠山永余水镁石矿业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忠信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孙忠良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四、被告人李铁敏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五、被告人赵旭芳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六、被告人唐民生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孙忠柱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艾纯广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齐岩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被告人刘宝万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一、被告人李瑞良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二、被告人杨多兵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三、被告人赵国忠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零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十四、被告人王伟东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零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十五、被告人曹力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丛勇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6日止。)十七、被告单位凤城市鸡冠山永余水镁石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孙忠信、曹力功、丛勇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零二十四万零八十九元;被告人赵国忠、王伟东非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九十八万九千四百一十一元,均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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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文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682120344262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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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凤城市鸡冠山镇大阳沟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