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家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02********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602民初874号 |
案号 |
(2021)辽0602执10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丰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晓芳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二、被告林家凯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林家凯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丰瑞追偿。如果被告于丰瑞、林家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于丰瑞、林家凯连带承担(被告林家凯在履行该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于丰瑞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