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贵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04********2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602刑初66号 |
案号 |
(2021)辽0602执恢1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贵森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7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金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宝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贵森、张金海、陈宝玲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四万八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给被害人鞠丽凤五万五千元、房桂英五万四千元、林爱国七万四千元、冯淑波三十一万元、王淑云二十五万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