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圆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03********3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602民初1963号
案号
(2021)辽0602执10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杜依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施恒乐借款本金21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14.3%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圆圆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依帆追偿;三、驳回原告施恒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名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杜依帆承担,被告刘圆圆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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