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丽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602********0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602民初1574号 |
案号 |
(2021)辽0602执1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卞羿华、徐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玫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被告卞羿华、徐丽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卞羿华、徐丽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