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滕金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3********49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602民初990号
案号
(2021)辽0602执11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滕金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国荣借款122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滕金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被告滕金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1-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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