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成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623********2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71民初5470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261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2624462】。原告、两被告一致确认:被告谢成勇已垫付7338.8元医疗费,被告大家财险云南公司已垫付10000元;原告、两被告一致确认:除上述垫付款项外,被告谢成勇另支付50000元、被告大家财险云南公司另支付110000元给原告即可了结原告与两被告就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上述款项,被告大家财险云南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李丽芬指定银行账户;被告谢成勇于2021年3月起至2021年12月,每月15日前各支付5000元给原告李丽芬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石排支行,户名:李丽芬,账号:6230388800039130978);上述款项,如两被告按期足额履行,双方就本次事故的债权债务关系两清,被告谢成勇放弃向原告追偿案涉车辆维修费损失;若被告谢成勇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被告谢成勇剩余未付款项并有权要求被告谢成勇另支付10000元违约金;本案诉讼费1858.26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李丽芬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