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9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811民初2073号 |
案号 |
(2019)皖0811执恢3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潜山三奇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代偿款8539455.36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基准利率上浮40%);二、被告肖强、徐春梅、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徐国安、杨后秀、潜山县泽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全、王文英、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徐性永、蒋春仙对上述代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对被告徐国安、杨后秀所有的位于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财富广场C3幢3层303室房产(房地权潜梅城字第15845号)在折价、评估、拍卖后享有70万元的优先受偿权;原告对潜山县梅城镇皖国路房产(房地权潜梅城字第6999号)在折价、评估、拍卖后享有130万元的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因本次诉讼先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97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77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时间 |
2020-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国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5752987637H |
登记机关 |
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