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项福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1********37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602民初1385号
案号
(2021)辽0602执9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项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子臣借款2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子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项福伟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原告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项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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