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生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425********37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602民初206号
案号
(2021)辽0602执11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廖生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沙晓君2018年11月4日的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廖生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沙晓君2019年2月5日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沙晓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诉讼保全费47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廖生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1-11-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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