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丽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22********65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晋0522民初936号
案号
(2021)晋0522执12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二丰、陈晋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阳城县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70889.22元并支付利息5718.52元、罚息407.45元(其余利息、罚息自2021年4月22日起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邢焕焕、宋丽丽、许学锋、暴平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高二丰、陈晋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被告高二丰、陈晋霞、邢焕焕、宋丽丽、许学锋、暴平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7-09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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