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2********1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1民初1024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303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3628028】。执行依据判决如下:被告邹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石龙景旺服饰商行支付货款22578元及违约金[以26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7日起按0.1/天计算;以1555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起按0.1/天计算,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邹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石龙景旺服饰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驳回原告东莞市石龙景旺服饰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2.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原告东莞市石龙景旺服饰商行负担105.57元,被告邹峰负担22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8-20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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