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02********1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1民初1023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303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9626625】。执行依据判决如下:被告邹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石龙伟志服装店支付货款24430元及利息[以244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1年4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邹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石龙伟志服装店支付律师费1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7.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邹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8-20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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