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荣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1********08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3民初3377号 |
案号 |
(2021)皖1503执30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临坛酒业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顺达支行借款本金1,309,099.48元、至2021年4月2日利息30,139.19元;二、被告安徽临坛酒业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顺达支行借款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9.7875%计息至本金1,309,099.48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顺达支行对被告荣军、陈萍的抵押房产(皖2016六安市市不动产权第0019017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荣军、陈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50元,减半收取8,425元,由被告安徽临坛酒业有限公司、荣军、陈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