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3********0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702民初4966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38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州市莱特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池州市君悦百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31前欠付租金1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2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日为止)、2020年欠付租金12万元、2021年占用期间租金7.875万元及欠付电费5009.6元;二、被告江川对上述池州市莱特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欠付2019年12月31日前的租金12万元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三、被告彭飞对上述池州市莱特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欠付2019年12月31日前欠付租金12万元及2020年欠付租金中的9.75万元共计21.75万元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四、驳回原告池州市君悦百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3元,由被告池州市莱特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川、彭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313元[收款单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1-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