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东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624民初163号 |
案号 |
(2021)辽0624执14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东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王国梁购买摊位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国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国梁负担10元,被告丹东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1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永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振兴区一经街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