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承峻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02********1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602民初2045号
案号
(2021)辽0602执10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承峻、周荃于2021年5月15日前偿还原告许加丁借款10万元,于2021年8月1日前偿还原告许加丁借款150万元,于2022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许加丁一套未来城60平方米的房屋或60万元;二、如被告韩承峻、周荃不能履行上述协议,则自2021年5月15日起以未履行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如果被告韩承峻、周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被告韩承峻、周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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