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洪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03********6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602民初738号
案号
(2021)辽0602执9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洪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费50000元;二、驳回原告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史洪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被告史洪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限制消费人员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21)辽0602执970号
立案日期
2021-07-19
查看限消令
终本案件
案号
(2021)辽0602执970号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史洪国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210603********6517
立案日期
2021-07-19
终本日期
2021-12-08
执行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0597.00
未履行金额
50597.0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