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81********24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宁0181民初2818号
案号
(2021)宁0181执22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慧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9830元,支付利息1149.16元,本息合计10979.16元;2021年3月15日后的利息,以983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元,由被告杨慧负担5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时间
2021-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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