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州市隆达石英材料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542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581民初8903号
案号
(2021)豫0581执51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州市隆达石英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康支行借款本金36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20年11月30日利息为1604908.8元,2020年12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侯文林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林州市隆达石英材料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35元,减半收取24117.5元,由被告林州市隆达石英材料有限公司、侯文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侯文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581693539542U
登记机关
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林州市原康镇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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