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4********1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8601刑初124号
案号
(2021)苏8601执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舟山新和船舶洗舱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虞伟平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单位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王海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单位舟山绿宝石洗舱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何敏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单位舟山市同益船舶清洗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毛军飞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九、被告人冯友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1003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李建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缓刑部分。十一、被告人李建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二、被告人张存良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三、被告人贾振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四、被告单位盐城市东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五、被告人赵守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六、被告人邵友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七、被告人王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八、被告人邹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十九、被告人侯诗广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十、被告人崔国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十一、被告人范明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十二、被告人卢思堂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十三、被告人杨树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十四、被告人祁化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十五、被告人游志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十六、被告人夏方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十七、被告单位舟山新和船舶洗舱有限公司缴纳的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二十万元及被告人虞伟平缴纳的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三十万元、王海国缴纳的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十万元、何敏海缴纳的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七万元、毛军飞缴纳的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六万元、李建军缴纳的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一万元、张存良缴纳的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十三万元、贾振远缴纳的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十万元、赵守东缴纳的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三万元、邵友权缴纳的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三万元、王勇缴纳的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三万元、侯诗广缴纳的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十九万元、崔国君缴纳的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十万元、卢思堂缴纳的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三万元、祁化海缴纳的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五万元、游志军缴纳的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夏方龙缴纳的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十万元,共计人民币一百五十四万五千元,优先用于修复受损的环境,剩余部分由扣押机关上缴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基金专项资金账户。二十八、禁止被告人何敏海、毛军飞、侯诗广、崔国君、范明明、卢思堂、杨树丰、祁化海、游志军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相关的活动。二十九、被告单位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冯友康、夏方龙、卢思堂、杨树丰、祁化海连带承担应急处置费用人民币五十八万七千一百六十六元(计算至2019年7月)和放置油泥及油泥混合物、污染物停放场地的后续费用(自2019年8月至实际处置完毕之日止)。三十、被告单位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冯友康、夏方龙、卢思堂、杨树丰、祁化海连带承担涉案135.22吨油泥及油泥混合物、污染物的处置费用人民币七十八万四千二百七十六元。三十一、被告单位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冯友康、夏方龙、卢思堂、杨树丰、祁化海连带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三十二、被告单位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冯友康、夏方龙、卢思堂、杨树丰、祁化海在《人民日报》或《新华日报》等媒体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赔礼道歉。三十三、驳回公益起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时间
2021-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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