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81********0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初17623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80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程成截至2019年7月31日尚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377011.89元及利息10458.39元、罚息348.90元,合计387819.18元,程成于2019年12月10日前付清欠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逾期借款本(罚)息(具体金额以还款当日银行系统显示为准),未到期借款本息按照双方《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58092016101376131301)继续履行;二、案件受理费3566元,律师费1000元,合计4566元,由被告程成承担(此款已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3肥分行预付,程成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付至户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户行:浦发银行合肥分行,账号:58010155260000023);三、若被告程成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还款或自2019年12月11日后有任意一期未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8092016101376131301号)按时足额还款,则视为上述欠款立即全部到期。程成以其提供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太湖中路68号同城花园1幢1103a室(房权证号:合包字第8150112836)房产优先清偿上述各款项及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5
发布时间
2021-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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