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09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3591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71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滨湖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共计5105841.14元以及违约金(代偿资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60946.7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844894.4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滨湖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90000元;-9-三、被告陆建萍、刘建平、安徽东炀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中第一、二项中被告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合肥滨湖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陆二朋及韦东提供的抵押物:陆二朋名下位于上海市新德里路681弄9号402室房屋,产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12第051006号;韦东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南苑新村34幢401室,产权证号: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016331号房产,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被告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对上述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合肥滨湖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79元,由被告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陆建萍、刘剑平、韦东、陆二朋、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0-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时间
2021-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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