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11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02民初4718号 |
案号 |
(2021)苏0302执恢4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11月16为187612.46元,之后以17000万元为本金,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自2015年11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承兑汇票垫款25872205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11月16日为169714.72元,之后以25872205元为本金,按照承兑协议约定利息,自2015年11月1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三、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峰、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饭店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被告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胡苏梅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被告江苏徐航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580元(原告已预付),公告费1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1580元,由六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265580元,户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200171833605806800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徐州永安支行,开户行地址:徐州市建国西路85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时间 |
2021-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