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苏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3********28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1民初972号
案号
(2021)苏0211执恢5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苏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期内利息740.46元、逾期罚息(截止至2019年11月21日为40612.5元,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7‰上浮50%计算)、复利(截止至2019年11月21日为99.76元,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利息740.4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5.7‰上浮50%计算)。二、被告曹苏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偿付律师费损失30787元。如果被告曹苏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3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2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962元,由被告曹苏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28
发布时间
2021-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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