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耀德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82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1民初2030号 |
案号 |
(2020)苏0321执4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从2017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315062.97元)。二、被告徐州耀德化工有限公司、王汝义、季秀珍、孙基超、王翠英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6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徐州耀德化工有限公司、王汝义、季秀珍、孙基超、王翠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2-19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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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孙基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21738252255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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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丰县顺河镇政府驻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