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国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322********6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611民初1105号
案号
(2021)湘0611执6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叶国华偿还原告龙常青、朱本姣借款本金23.9万元,此款限被告叶国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驳回原告龙常青、朱本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叶国华承担4780元,原告龙常青、朱本姣承担4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时间
2021-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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