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祁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9********09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06刑初5号 |
案号 |
(2021)苏0206执38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3一、被告人刘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张雄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祁海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21年4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邱雷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余永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六、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590元、14被告人张雄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800元、被告人邱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940元、被告人余永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875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祁海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8652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3台、笔记本电脑2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