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德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2********3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03民初2184号
案号
(2021)苏0303执27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秦菊、孔德军共同向原告张晴晴返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13日为16833元,剩余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6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1年4月14日起计算到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3元,减半收取计3776.5元,由被告秦菊、孔德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3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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