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02********04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812民初281号 |
案号 |
(2021)川0812执7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250000.00元及罚息(以225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应扣减已偿还的罚息13001.50元);二、被告广元市朝天区兴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邓天菊、被告汪东、被告叶均对第一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支付违约金24468.75元;四、驳回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24.00元由被告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元市朝天区兴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邓天菊、被告汪东、被告叶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