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8********J0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812民初280号 |
案号 |
(2021)川0812执7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罚息(截止2021年5月31日为34180.06元、以20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3.0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邓天菊、被告汪东、被告叶均对第一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支付违约金43500.00元;四、驳回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88.00元,此款已由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预交,由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负担21949.20元;由被告四川金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邓天菊、被告汪东、被告叶均共同负担2438.8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邓天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812MA6252J031 |
登记机关 |
广元市朝天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
注册地址 |
广元市朝天区平溪乡大竹村9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