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至县龙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417********09X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702民初2979号
案号
(2021)皖1702执19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至县龙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737544万元和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以本金373754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上海仙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池州版筑科技有限公司、姚轶平、张兰梅对上述判决中被告东至县龙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至县龙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釆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03417212009126220048546)及机械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兰梅名下的皖池州港驳006号船舶享有优先受偿权;7五、驳回原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94元,由东至县龙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仙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池州版筑科技有限公司、姚轶平、张兰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8494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兰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72176686809X7
登记机关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东至县张溪镇白联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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