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志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02********0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812民初756号 |
案号 |
(2021)川0812执7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焦志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15152.50元(截止2021年7月26日的利息、罚息)、罚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3.0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焦志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支付律师费402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64.00元,由被告焦志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