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解汪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802********17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812民初758号
案号
(2021)川0812执7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解汪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2022年4月29日,扣减已经偿还的利息70.73元;逾期利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被告解汪云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时间为准);二、被告解汪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支付代理律师费4200.00元。案件受理费2215.00元,此款已由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预交,由被告解汪云负担,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天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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