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康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5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6民初1313号 |
案号 |
(2019)苏0706执43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康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同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按借款本金1000万元,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马伟、史孔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2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5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徽省康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马伟、史孔彬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时间 |
2020-03-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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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方华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86509836K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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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维也纳森林小区10-11幢别墅10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