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4********0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02民初1536号 |
案号 |
(2021)赣1002执22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邹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8581.25元、利息1094.24元、违约金2673.82元、分期手续费1195元,合计23544.31元[利息、违约金及分期手续费暂计算至2020年12月5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江西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后收取计194元,由被告邹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