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国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4********04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11民初15464号 |
案号 |
(2021)皖0111执99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仁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68289.81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8月3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实际清偿完毕时止,具体应还利息、罚息、复利数额以还款当日原告银行系统显示为准);二、被告安徽仁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4400元;三、被告程华国、裴小敏、蔡国平、谢轩作为保证人就上述协议第一、二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蔡国平、谢轩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中山街68号(房地产权证:房地权证蚌私字第228650号)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就上述协议第一条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第二条的律-6-师费、第五条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3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仁亿科技有限公司、程华国、裴小敏、蔡国平、谢轩承担;六、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