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盛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27********1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06民初2247号 |
案号 |
(2021)苏0206执30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惠山区堰桥方和电机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武进区礼嘉廖先红机械配件厂货款95290元。胡美兰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1元,由惠山区堰桥方和电机厂、胡美兰共同承担(该款已由武进区礼嘉廖先红机械配件厂预交,本院予以退还,惠山区堰桥方和电机厂、胡美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