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盛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7********1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06民初2247号
案号
(2021)苏0206执30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惠山区堰桥方和电机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武进区礼嘉廖先红机械配件厂货款95290元。胡美兰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1元,由惠山区堰桥方和电机厂、胡美兰共同承担(该款已由武进区礼嘉廖先红机械配件厂预交,本院予以退还,惠山区堰桥方和电机厂、胡美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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