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1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2民初736号 |
案号 |
(2021)皖1502执3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施亮、马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何林借款本金176000.00元;二、驳回原告何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原告何林负担150元,被告施亮、马芳负担4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