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927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103民初114号
案号
(2021)黑0103执恢15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路晓兰借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路晓兰上述款项的利息934493.6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34元、公告费用260元,由被告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1-10-20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滨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500592732335A
登记机关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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