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1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藏06民终83号 |
案号 |
(2021)藏0602执4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鸿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周勇支付剩余工程款3,789,662.62元。二、驳回原告周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汇萃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中国建设银行专用回单三份,证明上诉人汇萃公司在2018年12月4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为案涉次曲河工程项目一共代付三笔材料款,金额合计为1,571,125元。周勇对该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并表示该三笔款项已包含在前期所列的中期结算表,属重复计算。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与《会议记录》《工程中期结算确认书》中载明的数额相印证,故对该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查明,上诉人汇萃公司(原鸿石公司)代被上诉人周勇在2018年12月4日至12月5日期间分别向宏兴石材加工厂、西藏那曲地区鑫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那曲地区纳木措金圆建材有限公司代付材料款1,571,125元。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汇萃公司虽主张其目前需向被上诉人周勇支付工程款数额应以建设方实际拨付至其账户为准,但该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该工程款已达到支付条件,且经庭审确认双方对案涉两个项目的总工程款计算应当按照评审审定金额为准并无异议,而案涉两个项目的评审审定金额即总工程款为13,302,978.2元+11,885,507.16元=25,188,485.3元。现被上诉人周勇就案涉两个项目从上诉人汇萃公司实际领取的工程款总额为10,528,822.74元+8,610,000元=19,138,822.74元,扣除退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090,000元,被上诉人周勇实际领取的工程款总额为18,048,822.74元。另,上诉人汇萃公司因案涉工程向材料商代被上诉人周勇支付的款项共计为3,350,000元+1,571,125元=4,921,125元。最终,上诉人汇萃公司需向被上诉人周勇支付工程余款应为2,218,537.6元,即25,188,485.3元-18,048,822.74元-4,921,125元=2,218,537.6元。关于案涉工程税费承担问题。上诉人汇萃公司与被上诉人周勇形成的工程转包合同虽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工程中期结算确认书》与《会议记录》,且交纳税费开具税票属法定的从给付义务,被上诉人周勇作为工程实际施工人,是案涉工程款的实际收款方,其应当承担交纳税金开具税票的义务。现上诉人汇萃公司提交的《工程中期结算确认书》中载明的案涉工程所产生的税金为3,274.15元+151,295.84元+312,939.63元=467,509.62元。该税金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周勇剩余工程款应为1,751,027.98元。对于剩余的税金上诉人汇萃公司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对于被上诉人周勇未提供成本发票而约定的违约条款,因双方之间形成的转包合同关系无效,从而双方约定的违约条款也应属无效,故因被上诉人周勇未开具成本发票而产生的违约金不应从工程款中扣除,但开户税票属法定义务,被上诉人周勇仍应承担开具税票的义务。关于上诉人汇萃公司主张工程管理费问题,双方签订的《工程中期结算确认书》中约定了工程管理费,但该管理费属违法所得,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本院对上诉人汇萃公司主张工程款中应当扣除管理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汇萃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2020)藏060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安徽汇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周勇支付剩余工程款1,751,027.98元三、驳回上诉人安徽汇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四、驳回原审原告周勇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45,000.63元,上诉人安徽汇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559.25元,被上诉人周勇负担24,441.38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7,117.30元,(预交45,000.63元)由上诉人安徽汇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559.25元,由被上诉人周勇负担16,558.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西藏 |
立案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时间 |
2021-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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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左丛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795061113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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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合肥市包河区内蒙路与沈阳路交口龙谷1号楼5楼0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