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金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324********42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贵阳衡律证经字第1747号
案号
(2021)黔0103执52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衡律公证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金:截至2020年8月4日,本金为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贰佰肆拾伍元叁角玖分(小写:165245.39元);二、利息:截至2020年8月4日,以本金为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贰佰肆拾伍元叁角玖分(小写:165245.39元)为基数计算,应付利息为人民币肆仟捌佰捌拾壹元陆角叁分(小写:4881.63);三、复利:截至2020年8月4日,以所欠利息为基数计算,应付复利为人民币伍拾肆元玖角肆分(小写:54.94元);四、罚息:截至2020年8月4日,以本金欠款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贰佰肆拾伍元叁角玖分(小写:165245.39元)为基数计算,罚息为人民币伍拾捌元伍角伍分(小写:58.55元);以上共计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壹拾柒万零贰佰肆拾元伍角壹分(小写:17.240.51元),及2020年8月4日起至所欠本息结清之日止,依照合同约定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五、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等。可供执行财产为被申请执行人设定抵押的房产,该房坐落:三桥南路3号云阳佳苑12幢1单元6层1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筑房权证云岩字第010224598号,用途:住宅,房屋建筑面积:69.13平方米,权利人:张道兰、李金迪。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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