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521********66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972民初13224号
案号
(2021)粤1972执146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周成智、吴清、何本裕、沈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林振豪连带赔偿27823元;二、驳回原告林振豪的其它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振豪承担741元,由被告周成智、吴清、何本裕、沈慧承担318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时间
2021-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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