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艾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31********00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1003民初1200号
案号
(2021)赣1003执9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艾艳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进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两笔计算,第一笔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5月6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第二笔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被告艾艳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8-19
发布时间
2021-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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