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艾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31********00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1003民初1200号 |
案号 |
(2021)赣1003执9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艾艳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进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两笔计算,第一笔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5月6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第二笔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被告艾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