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安市银浩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9********934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902民初6018号 |
案号 |
(2021)鲁0902执28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泰安市银浩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偿还原告沙锦明558000元及利息(以55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2.原告沙锦明按照上述第一项未获清偿的部分,有权在37200元限额内要求被告王志刚清偿。3、被告王志刚承担责任后,有权就承担责任的部分向被告泰安市银浩机械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1845元,由被告泰安市银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690元,由王志刚负担36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志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902694417934N |
登记机关 |
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前省庄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