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泰安市银浩机械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709********934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902民初6018号
案号
(2021)鲁0902执28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泰安市银浩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偿还原告沙锦明558000元及利息(以55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2.原告沙锦明按照上述第一项未获清偿的部分,有权在37200元限额内要求被告王志刚清偿。3、被告王志刚承担责任后,有权就承担责任的部分向被告泰安市银浩机械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1845元,由被告泰安市银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690元,由王志刚负担36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志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02694417934N
登记机关
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前省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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