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邝成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621********2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607民初3123号
案号
(2021)粤0607执48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邝成芳、何雁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成聪饲料店支付货款34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邝成芳、何雁仪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0-29
发布时间
2021-12-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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