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房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05********3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05民初1724号 |
案号 |
(2021)苏0305执20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龙欠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借款本金2272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分八期还款,第一期定于2021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定于2021年6月至9月,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定于2021年10月至11月,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借款本金2万元;剩余借款本金172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涉案《最高额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为准)定于2021年12月20日之前付清。如被告赵龙任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有权按被告赵龙未履行部分余额向法院申请执行;二、被告高兰云、耿德云、房建、赵保银对上述债务及清偿方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彭农商高个保借字(2019)第0914112601号]一份;四、双方因本案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任何一方不得3再因此纠纷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五、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耿集支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赵龙、高兰云、耿德云、房建、赵保银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1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